足球明星不为人知的童年故事与传记
第 3.1 節 原則
出現在我們文章中的人,應當能在我們發布的內容裡認出自己。公正意味著我們不扭曲、不突襲,也不讓標題說出文章無法支持的內容。
我們報導的大多數人永遠不會與我們聯繫。正因如此,這項義務才更為重要:我們的標準不能取決於某人是否有能力提出申訴。
第 3.2 節 答辯權
- 3.2.1 若文章對某人提出重大批評或指控,我們 必須 在發布前向其提出,並給予公平的回應機會。
- 3.2.2 公平的機會係指以明白的語句說明具體指控、提供指名的聯絡人,並給予合理的期限 — 通常至少 24 小時,事關重大者則更長。
- 3.2.3 若收到回應,該回應會呈現於文章本文之中,而非事後附加。若未收到回應,我們會說明我們曾與其接洽而未獲回覆。
- 3.2.4 除非某人確實拒絕,我們不會描述其“拒絕評論”。沉默並不等於拒絕。
- 3.2.5 若某人在發布後才回應,我們會更新文章以納入其立場。
實務範例
不可接受 發布關於某位球員行為的指控,並在未曾與其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加上“其代表無法聯繫”一語。
可以接受 “我們於 3 月 4 日就這些指控與該球員的經紀人聯繫。他未在我們的期限前回覆。若他日後回覆,我們將更新本文。”
第 3.3 節 準確呈現
- 3.3.1 引述須準確重現並保留脈絡。我們不會以改變原意的方式精簡引述,也不會將分開的陳述合併為一。
- 3.3.2 若引述經過翻譯或因篇幅而編修,我們會加以說明。
- 3.3.3 標題、副標題、社群媒體貼文與圖片說明都必須有文章內容作為支撐。標題不得暗示本文並未提出的陳述。
- 3.3.4 我們不以暗示不實內容的方式使用影像 — 例如把無關的照片與某項指控並置。
- 3.3.5 檔案資料須標註其日期。舊的引述不得呈現為當前的發言。
- 3.3.6 我們不把自己的推論呈現為報導對象的陳述。若我們做出某項結論,我們會說明那是我們的結論。
第 3.4 節 供稿者與採訪
- 3.4.1 凡我們採訪的人,在其向我們發言之前,都會被告知我們是誰、文章的主題,以及文章將於何處刊出。
- 3.4.2 我們遵守關於匿名與不供刊載資料的既定約定。凡承諾匿名者,我們即予保護 — 包括在中介資料、影像與檔案名稱之中。
- 3.4.3 我們不以假冒身分的方式取得資訊。任何例外均須經編輯核准,並具備有文件紀錄的公共利益。
- 3.4.4 對於處境脆弱、遭遇喪親或未滿 18 歲的供稿者,我們會格外謹慎處理;採訪未滿 18 歲者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。
- 3.4.5 供稿者得於發布前撤回同意。發布之後,我們會就個案實質審酌任何撤回請求,權衡所生傷害與公開紀錄之價值。
第 3.5 節 利益衝突
- 3.5.1 撰稿人須申報自己與所報導的人物、俱樂部或組織之間任何個人、財務或家庭上的關聯。若存在衝突,該文章將改派他人撰寫。
- 3.5.2 來自報導對象或其代表的禮物、招待、付費行程與免費票券一律拒收;若接受確屬不可避免,則須申報並在文章中揭露。
- 3.5.3 贊助、聯盟行銷與商業安排的內容一律明確標示,絕不呈現為獨立的編輯內容。
- 3.5.4 商業合作夥伴對編輯判斷沒有影響力,也無權在發布前審閱文章。
第 3.6 節 強制送交核可事項
發布前須送交編輯核可
撰稿人不得憑個人判斷發布以下內容,即使上述準則看似允許亦然。送交核可係指取得編輯的書面同意,並於文章上線前予以記錄。
- 任何含有對指名人物之重大指控的文章。
- 已給予答辯權而在未獲回應的情況下決定發布的任何情形。
- 任何匿名來源、不供刊載資料或受保護身分的使用。
- 任何對未滿 18 歲者,或對遭遇喪親、處境脆弱之供稿者的採訪。
- 供稿者於發布後提出的任何撤回同意的請求。
- 撰稿人與報導對象有個人或財務關聯的任何文章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