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準則 / 隱私與家庭成員

2 隱私與家庭成員

名氣不等於同意。一個人並不會因為與名人有親屬關係、與名人結婚,或與名人合影,就放棄自己的隱私。

第 2.1 節 原則


足球運動員接受公眾對其職業生活的檢視,但並未因此交出自己的病史、婚姻或子女。至於他們的父母、伴侶與手足,則完全未曾接受任何這類檢視。

Lifebogger 撰寫傳記,這意味著我們經常處理的正是隱私法所保護的內容:家庭關係、出身、成長經歷、健康與金錢。本章節之所以存在,是因為真正的風險就在此處,也因為“這在網路上早就有了”從來不是站得住腳的理由。

我們的預設立場是節制。若某項細節對讀者理解該人物為何重要毫無助益,就不會寫入。

第 2.2 節 公共利益檢驗


私人資訊唯有在存在真正的公共利益、且該利益重於此種侵擾時,方得發布。公共利益不等同於公眾的好奇心。

  1. 2.2.1 在發布私人資訊之前,撰稿人必須能夠用一句話回答: 這服務了什麼公共利益? “讀者想知道”並不是答案。
  2. 2.2.2 受認可的公共利益包括:揭露犯罪或重大不法行為、更正報導對象本人公開發表且具實質誤導性的說法,以及涉及真正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事項。
  3. 2.2.3 侵擾必須合乎比例。若某個論點無須指名某位私人即可成立,我們就不指名該人。
  4. 2.2.4 某項資訊已在別處流傳這一事實,並不因此產生公共利益,也不減輕我們轉載該資訊所應負的責任。

第 2.3 節 伴侶、父母與手足


  1. 2.3.1 家庭成員一律視為 私人 ,除非其擔任公職、經營對外公開的事業,或本人主動追求公眾知名度。
  2. 2.3.2 唯有報導對象或其伴侶已公開確認該關係時,方得指名伴侶。在公開場合的合照並不構成確認。
  3. 2.3.3 我們不報導家庭成員的工作、收入、債務、移民身分或犯罪紀錄,除非該事項與報導對象本人的公共角色有直接且可證明的關聯。
  4. 2.3.4 分居、離婚、外遇與家庭失和,僅依官方確認或報導對象本人的公開聲明報導 — 絕不依據傳聞,也絕不依據第三方的社群媒體貼文。
  5. 2.3.5 若某位家庭成員要求不予指名,我們即予配合,除非存在依 2.2.1 記錄在案的明確公共利益。

實務範例

不可接受 “他的母親在拉哥斯當清潔工,辛苦地把他養大。” — 一位私人的工作與財務狀況,且沒有任何來源。

可以接受 “他在 2023 年接受 CNN 專訪時談到,母親曾兼兩份工作來養家。” — 報導對象自己選擇將此事公開,且已標明出處。

第 2.4 節 兒童與未成年人


兒童對隱私的合理期待高於成年人,且不會因為父母是名人而減弱。以下規定為絕對規定,撰稿人層級不得以公共利益為由加以排除。

  1. 2.4.1 我們 絕不 發布可辨識出報導對象未成年子女的照片,無論在任何情境之下,也不論該影像來自何處或由何人張貼。
  2. 2.4.2 唯有父母本人已公開指名該子女時,方得發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;即使如此,也僅在確有關聯時才發布。出生日期最多僅報導至年份。
  3. 2.4.3 我們 絕不 發布兒童的學校、幼兒園、住址、日常作息,或任何可能協助他人找到其所在位置的細節。
  4. 2.4.4 我們不報導兒童的健康狀況、身心障礙、行為或在校表現。
  5. 2.4.5 若報導對象在某事件發生時為未成年人,我們會審酌現在報導此事是否仍具意義,尤其涉及違法行為、家庭破裂或安置照護經歷時。

第 2.5 節 健康、性向與宗教信仰


  1. 2.5.1 醫療資訊 — 包括超出俱樂部官方公布範圍的傷勢細節、心理健康、生育能力與懷孕 — 僅在報導對象本人公開揭露的情況下發布。
  2. 2.5.2 我們 揣測、暗示或“揭露”任何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。僅得報導報導對象本人的公開聲明。
  3. 2.5.3 宗教信仰與宗教實踐僅作事實性報導,且僅限報導對象已公開談論的部分。我們不對任何人信仰的虔誠程度或正統性下判斷。
  4. 2.5.4 報導死亡消息須有官方或家屬的確認。我們不僅憑社群媒體上的悼念訊息即行發布。

第 2.6 節 影像、社群媒體與所在位置


  1. 2.6.1 公開的社群媒體帳號不等於授權。我們可以報導公眾人物公開說過的話,但不會在未取得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擷取其照片。
  2. 2.6.2 來自私人或設有限制的帳號的內容絕不使用,由第三方自此類帳號取得的內容亦然。
  3. 2.6.3 我們不發布住家地址、私人住宅的街景、精確至街道層級的社區名稱,或任何可辨識某人居住地點的資訊。
  4. 2.6.4 在真正私人場合拍攝的影像 — 住家、醫院、宗教場所、喪禮 — 未經明確同意不得使用。
  5. 2.6.5 若報導對象要求移除某張個人照片,且保留該照片並無重大公共利益,我們即予移除。

第 2.7 節 強制送交核可事項


發布前須送交編輯核可

撰稿人不得憑個人判斷發布以下內容,即使上述準則看似允許亦然。送交核可係指取得編輯的書面同意,並於文章上線前予以記錄。

  • 任何指名或呈現報導對象子女的文章,無一例外。
  • 任何關於交往、訂婚、懷孕、分居或離婚的首次報導。
  • 任何涉及健康、心理健康、成癮、性向或性別認同的敘述。
  • 任何關於本身並非公眾人物者的私人資訊。
  • 任何取自個人社群媒體帳號之影像的使用。
  • 報導對象或其代表提出的任何移除個人資訊的請求。